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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03]16号)规定: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,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(包括媒体、载体)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。
因此,你公司正确的做法是: 1、税务处理。按照收到的全部价款(3万元)开具发票),然后支付2万元给A公司时收取广告发票作为抵减。申报营业税时按照1万元申报纳税。2、账务处理。借:银行存款3万,贷:主营业务收入 3万; 借:主营业务成本 2万,贷:银行存款 2万; 借:营业费用 2千,贷:银行存款 2千。另外,支付的2000元回扣应代扣缴个税。如按照一楼同志的做法,遇到税务检查是有相当大的风险,因为那2千元是应纳税收入,这样操作等于隐瞒收入。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有两种情况:(一)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、业务宣传费: 借:管理费用/销售费用(影响会计利润) 贷:库存商品(不确认收入) 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,也叫交际应酬费,主要包括为餐饮、香烟、水、食品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。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,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,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、纪念品等。产权虽转移但不能确定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,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。 说明:纳税人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时,其为生产货物购进的原材料、辅助材料、低值易耗品等的进项税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,是可以抵扣的,则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应计算销项税额。 (二)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(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)或者业务宣传费: 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十条规定:“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:(一)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项目、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;”《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对此的解释为:“条例第十条第(一)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”。 借:管理费用/销售费用(影响会计利润) 贷: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转出)(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,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) 或者: 借:管理费用/销售费用 贷:库存商品(货物购进时确定作为礼品,如外购烟、酒等,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,所以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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